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物业管理协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和城市、社区服务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广西物协”。

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为GXPMI。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西。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为政府决策提供行业支撑,为会员发展赋能护航”的双向服务方针,团结全区物业企业,搭建政企沟通桥梁,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推进广西物业管理行业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为目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定并推行服务规范与自律准则,规范市场行为。开展行业调研、政策咨询、业务培训与内外交流,推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素养,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全力服务民生福祉提升,助力“壮美广西”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开展物业管理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建立专家库、组织课题研究、发布行业动态、编撰业务规范指南,积极参与高校学科建设。

(二)绿色环保: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绿色建筑等相关标准和能源管理体系,在物业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开展节能降耗。

(三)业态拓展:结合物业管理的特点和专业优势,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向多业态、多种类服务延伸相关服务工作。

(四)人才建设:创新物业管理人才培养和人才评价模式,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专业培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关技能竞赛。

(五)专业服务: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承办会议: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及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举办相关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等。

(七)纠纷调解: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八)宣传推广:开展物业管理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维护物业管理领域整体声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主办广西物业管理杂志和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会员提供资讯和信息服务。

(九)对外交流:搭建并完善物业管理交流服务平台,加强与区内外物业管理及相关联社会组织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面向东盟物业管理相关交流。

(十)综合服务: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广泛开展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承接委托:承接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四)业务范围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以及城市、社区服务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加入本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从事的专业或者业务须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六)热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在自身领域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行业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及有关机构负责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每个单位会员选派1名代表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配合本会开展行业调查,提供相关数据;

(八)支持并积极开展党建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正式通知本会。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需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再申请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需要予以处分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根据行为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确认后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终止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产生和罢免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变更事宜;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修改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等事项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者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本会换届工作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或业务主管单位指派人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前3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和召集。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会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凡选举或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个理事单位选派1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但属于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外。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四)能够为协会带来一定的社会资源、专家资源或企业资源;

(五)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战略规划或项目管理经验及良好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能够参与协会的重大决策;

(六)关心协会发展,愿意为行业和会员服务,能够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诚实守信,维护协会和行业的整体利益,能够与其他理事、秘书处及会员良好沟通,团队合作精神强。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七)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可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者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确认后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来自同一单位的常务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1/5。届中增补、罢免常务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投票通过。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其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自常务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常务理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自申请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来自同一单位的负责人数量不得超过负责人总数的1/5。负责人之间不能有近亲属关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负责人换届或者届中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会业务领域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情形的,应当按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本会负责人连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不受限制,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应当协助做好离任审计、移交证书和印章、变更登记等工作。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提名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务;无法提名或推选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1名负责人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六)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监事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派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监事不得由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兼任,不得与上述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来自同一单位。监事不得在本会任其他职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及所属机构负责人履行本会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规定或者决议的上述人员提出免职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协调解决内部矛盾纠纷;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制定会员管理办法,理事、监事产生办法和会议议事规则,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工作规程。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重大活动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党的工作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情况进行记载,妥善保存相关档案。会员、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相关名册,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名单及其变动情况;

(二)年度工作报告;

(三)会费收支情况;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登记事项、章程、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其变动情况;

(二)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

(三)国家规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覆盖本会业务活动地域的报刊及其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列入社会组织管理成本,薪酬管理制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法规政策关于剩余财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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