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制度

广西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从事的专业或者业务须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六)热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在自身领域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行业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及有关机构负责人。

单位会员: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四)业务范围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以及城市、社区服务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加入本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每个单位会员选派1名代表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配合本会开展行业调查,提供相关数据;

(八)支持并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当正式通知本会。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需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再申请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需要予以处分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根据行为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确认后丧失其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八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终止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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