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物业管理协会信息公开办法》《广西物业管理协会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办法》《广西物业管理协会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4/29 1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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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业管理协会信息公开办法

(经广西物业管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行业及社会公众公布广西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情况及行业最新政策讯息,规范本会运作,接受会员监督,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作或获取的,与本会章程和全体会员权益相关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会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客观、真实、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发现其他机构、个人发布的信息影响行业稳定、损害协会名誉的,本会应及时通过媒体澄清。因故意歪曲、捏造、诽谤本会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会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本会发布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范围为: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一)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1.年度工作报告、资产报告、财务报告、第三方出具的报告;

2.会费收支情况;

3.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4.参与扶贫公益、促进就业等方面的实施情况;

5.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登记事项和章程;

2.组织机构、负责人情况;

3.接受政府委托事项;

4.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使用情况;

5.提供社会服务的内容、形式、对象和收费标准;

6.向社会公开的信用承诺。

第六条 本会会员和社会公众如需获取本会依规可公开的信息,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形式要求;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的利害关系及申请人申请获取该信息的具体目的。

本会根据信息源情况及公开的必要性予以答复。

本会有偿使用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个人或相关单位应通过合规渠道获取。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

(一)由理事会通过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就本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进行信息公开;

(二)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新闻发布会、吹风会,进行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舆论导向正确;

(三)通过新闻媒体采访,回应社会关切,接受公众监督;

(四)本会官方网站:“广西物业管理协会”网;

(五)本会微信公众号。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八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时间,应根据公开的内容和具体方式合理确定,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应急性工作尽快公开。

第九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并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纠正说明。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原因接触到内部未经公开的、与行业发展或本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负有保密责任,泄露未经公开的信息,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西物业管理协会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办法

(经广西物业管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宣传工作流程,健全会员单位宣传信息报送机制,整合行业宣传资源,提升宣传工作的时效性、专业性与权威性,加大物业行业正面宣传引导,全面展现广西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成果及会员单位优质服务风采,构建高效畅通的行业信息互通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单位、协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各单位专(兼)职联络员。所有通过本会对外宣传的相关讯息、素材,均须严格遵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确保正确导向。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行业政策导向,弘扬行业正气,坚决杜绝各类敏感违规内容。  

(二)坚持真实客观,突出精准高效。报送信息须真实准确、来源可靠,强化信息时效性,重大活动及动态须第一时间报送。  

(三)坚持聚焦行业,服务会员需求。聚焦物业管理行业核心工作、政策解读、服务创新、品质提升、社会责任及先进典型等内容,着力打造符合广西本地物业行业特点的宣传矩阵。  

(四)坚持统一管理,落实分级审核。本会秘书处统筹会员单位信息报送和协会宣传工作,建立“会员单位初审、协会复审”分级审核机制,严把内容质量关。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综合部为信息报送和协会宣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信息采集、审核、编辑、发布、存档及对外与媒体对接协调发布信息等工作;各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联络员)负责统筹做好本单位宣传素材的收集、撰写、初审及报送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报送范围与要求  

第五条 会员单位报送宣传信息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行业政策动态。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解读、标准落地实施情况,以及协会会议、培训调研、评优评先等重要活动信息。  

(二)经营服务亮点。主要包括企业品牌建设、服务模式创新、智慧物业落地、品质管控成果、项目创优、客户满意度提升、标准化建设等内容。  

(三)先进典型事迹。主要包括优秀物业团队、先进个人事迹、抗疫救灾、便民服务、公益慈善、红色物业建设、邻里和谐共建等案例。  

(四)行业交流成果。主要包括校企合作、跨区域学习交流、技术成果转化、行业调研报告、论文案例等成果。  

第六条 素材报送要求如下:  

(一)文字素材应主题鲜明、逻辑清晰、语言简洁,建议字数控制在300至800字,重大专题可酌情放宽;标题应简洁醒目,并注明报送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报送日期;严禁出现错别字、病句及违规表述,坚决杜绝抄袭侵权行为。  

(二)图片素材须为高清原图(文件大小不低于2M,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画面清晰、构图合理,与文字内容相契合,并注明图片说明;优先报送活动现场、服务场景、荣誉奖牌、项目实景等实拍图片,严禁使用带有水印、模糊或失真的图片。  

(三)视频素材时长应控制在15秒至2分钟,画质清晰、声音稳定,格式为MP4,适合短视频平台传播;重大活动可报送完整版视频,供协会剪辑使用。  

(四)报送素材不得涉及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肖像权;严禁使用绝对化用语及虚假宣传话术,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每季度报送优质宣传素材不少于1篇,重大动态须随时报送;协会重大活动举办、行业热点出现或专项征集开展期间,须按临时通知要求提高报送频次。  

第八条 报送程序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单位初审。各会员单位须安排专人对报送素材的内容合规性、信息真实性、格式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单位公章由联络员负责向秘书处完成报送工作。各单位撰写素材后,本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确保报送内容真实、合规、无争议。  

(二)报送途径。严格按照指定渠道提交素材,邮件主题须采用统一格式:【宣传报送】+单位名称+素材主题+日期。  

(三)协会审核。本会对报送素材重点核查内容真实性、政治导向正确性、合规性及宣传价值;审核通过的,纳入宣传信息库统一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素材,及时退回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四)采纳发布。审核通过的素材由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做好发布工作,发布后的信息,会员单位应转载至其官网或公众微信号,同时组织员工积极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软件转发相关信息;管理项目有住宅小区的,应通过项目负责人或管家转发至业主群,共同提升行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单位须按照统一方式报送素材,严格执行“一稿一报、专人对接”原则,杜绝重复报送。本会指定宣传投稿专用邮箱为主要报送途径,适用于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类素材的打包报送。本会设立宣传工作群,用于报送紧急动态、简短资讯。各单位报送紧急动态、简短资讯后,须同步将对应完整素材补充发送至专用邮箱备案。  

 

第三章 发布渠道管理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素材由本会统筹发布至官方宣传平台,实现多渠道联动传播。

(一)官方平台: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行业内刊、工作简报等自有宣传阵地;  

(二)主流媒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国家级行业媒体及地方主流媒体,择优推送优质稿件,提升行业影响力;  

(三)行业交流:纳入协会年度工作报告、行业白皮书、评优评先参考素材及会员交流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对报送素材享有编辑、修改、删减及发布权,修改时须确保素材核心内容不变,必要时与报送单位沟通确认。发布素材须注明素材来源,保障原创权益;未经报送单位同意,不得将素材用于商业用途。建立素材存档制度,所有报送及发布素材按类别规范归档,留存期限不低于1年。  

 

第四章 责任与附则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报送虚假、侵权或违规素材,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送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本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其发布资格、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依据协会章程作出相应处理等措施。本会工作人员违规审核或擅自发布不合格素材的,应及时撤回更正,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西物业管理协会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经广西物业管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协助政府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人〔2023〕96号)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家库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更新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家库是指物业管理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更新和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科学、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物业管理项目检查工作;

(二)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业主、业主大会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

(三)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美好家园”等专项工作的考评、复核工作;

(四)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查验提供技术支持、对物业管理项目是否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情况提供专家意见等;

(五)对物业管理过程中复杂、专业问题进行解答、论证、评审;

(六)参与物业行业矛盾纠纷和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制定我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参与我区物业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八)参与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的其他活动;

(九)履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提供招标投标评标服务的专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业资格,稀缺专业人才或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行业顶尖资深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和行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热心行业事业,能积极参加行业活动,优先推荐具有参与过行业政策研究工作经历的专家;

(五)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六)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1.公开征集:在广西物业管理协会门户网站及公众号公开征集专家,专家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专家入库;2.邀请征集: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专家发出邀请函,或向有关单位发出征集函,由单位推荐专家。

(二)资格审核:核实专家入库的相关信息,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专家本人及专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以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负责。离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直接申报。

(三)名单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广西物业管理协会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会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本会对异议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四)批准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批准入库后在广西物业管理协会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八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对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其两年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专家库的专家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时,可按自治区及本会相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二)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获取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专家以个人身份客观、公正、独立对行业管理工作提出相关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拥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专家因本职工作原因或认为对专业技术领域不熟悉可申请不参与某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规程;

(二)保证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对工作结果负责;

(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其他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入库或专项工作前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等,并进行相应考核。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使用:

(一)行业管理相关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入库专家确实不能完全满足具体工作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在专家库外选择部分专家。

(二)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具体工作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在明确专家组构成、相关要求后,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分类从满足条件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学术失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在开展行业管理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五)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支撑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及以上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入选专家库专家名单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入库专家应向本会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对有无发生违法违纪被处分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报告和承诺。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者更新的,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待信息确认或者更新后解冻。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息,由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在不良信息产生之日起15日内自行书面报告本会。经查实存在漏报、瞒报的,直接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相关情况;

(二)出库公示、异议处理与批准程序参照入库公示、异议处理与批准程序执行;

(三)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七条 对专家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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